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13號原告榮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天瑞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林紹源 律師上列原告榮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萬2,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1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