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93號原告 陳美慧 被告 廖勇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5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
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何紹輔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