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92號上訴人 李慧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振榮 因108年度重訴字第49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7,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13,0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