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33號原告 吳碧凉 被告 陸泰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簡志宇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