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48號原告 林淳湄
林光平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 律師被告 李冠輝
林錫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28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佳琪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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