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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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陳柏強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54號、100年度執字第4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強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犯傷害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柏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犯傷害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柏強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號犯罪日期應補充為:100年1月27日下午8時許,編號2號犯罪日期應補充為:99年5月19日下午1時40分),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號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雖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執字第2978號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依上揭說明,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附表:(受刑人陳柏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100年1月27日下午│99年5月19日下午1││日期│8時許│時40分│├──────┼─────────┼─────────┤│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0年度毒│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機關│偵字第432號│第14590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223│100年度簡字第590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4月13日│100年5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223│100年度簡字第590號││││號│││判決├──┼─────────┼─────────┤││判決│100年5月11日│100年7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0年度執│臺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978號│字第4344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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