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7號債務人 林盈君 代理人 趙懷琪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說明債務人無固定收入,如何繳納中國人壽保險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說明債務人名下機車之現值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估價單)。
3.說明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說明債務人自罹患乳癌迄今,是否受領保險給付?如是,其請領之時點、數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說明債務人於106年10月24日陳報狀所稱之低收補助是否即為租屋補助?又債務人係於何時申請補助?
6.提出債務人領有重大傷病卡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