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