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2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209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壹仟零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若債權人對債務人丙○○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或不足以清償時,債務人丁○○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5年度促字第22096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95年4月13日起至│2.67%│││││96年9月12日止││││001│1,334,534元├───────────┼───────────┤95年5月14日││││96年9月13日起│3.17%│││││至清償日止│││├──┼────────────┼───────────┼───────────┼───────────┤│002│726,525元│95年5月30日起至│2.67%│││││96年3月29日止│││││├───────────┼───────────┤95年7月1日││││96年3月30日起│3.17%│││││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