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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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乙○○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7萬元後,予以釋放。惟該被告交保後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各1份,及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95年12月19日南市警三刑偵字第09543246780號函附拘票、報告書(拘提未獲)等文件影本在卷可稽。該被告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顯已逃匿。從而,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