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九十五年十月二日因呼吸衰竭、缺氧性腦病變,進入臺南縣善化鎮謝醫院照護病房住院治療。其因上述病情,有意識不清、長期臥床、鼻胃管灌食、依賴呼吸器、生活起居須由他人長期照料,有謝醫院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回函一紙在卷可參,被告顯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事,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林佩儒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