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退股款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告 石佩宜 律師即 蔡其佑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承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間確認退股款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