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請人 吳采鴦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一0七年度家繼訴字第二十二號返還遺產事件民國一0七年八月七日、一0八年一月十日、二月二十日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人就前項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 吳宗欣 間返還遺產案件,正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號民健股審理中,為釐清證詞真相,希請准予交付民國107年8月7日、11月29日、108年1月10日、2月20日該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返還遺產事件之當事人。而聲請人聲請交付該案件中107年8月7日、108年1月10日、2月20日法庭錄音光碟之用途係為瞭解庭訊內容,應可認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符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要件,因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又查,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諭知上揭規定意旨於主文第2項,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
四、又聲請人雖另聲請交付上開案件之107年11月29日法庭錄音光碟。惟查,聲請人前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家聲字第17號准許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是自無重複聲請之必要,其聲請不應准許。
五、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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