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朴簡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朴簡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乾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乾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衡酌被告前揭案件與本件犯行,罪質相同,且被告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執行完畢後,於1年10個月多,即再犯本件竊盜犯行,是被告顯有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故本院綜合判斷後,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法定最輕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參照)。
三、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為本件竊盜犯行,欠缺尊重他人所有權之觀念,並衡酌其坦承犯行,所竊取被害人 董小萍 所有之腳踏車0部,價值新臺幣2,500元,犯罪所生之危害,業經發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查,暨其自陳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為輕度智能障礙、中度身心障礙,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1份存卷可考,現無職業,經濟狀況為貧寒,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腳踏車1部,雖係被告犯本件竊盜犯罪之犯罪所得,然業已發還予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意雯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488號被告陳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乾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執行完畢出監。緣陳乾於108年10月12日下午,前往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嘉義長庚醫院)看診後,仍覺身體不適,急於返家,又發現所騎乘之腳踏車遺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下午5時許,在嘉義長庚醫院附近之「縣政府站」公車站,徒手竊取董小萍之子 林偊堯 停放在該處之藍色腳踏車1部(價值約新臺幣2,500元),再騎乘該腳踏車離去而既遂。嗣林偊堯、董小萍發現腳踏車失竊,而於當日稍晚由董小萍(未據告訴)報警,迄於翌(13)日下午1時50分許,在嘉義縣○○市○○路○段○○○號前,為巡邏員警發現陳乾騎乘該腳踏車經過,旋扣押該腳踏車並通知董小萍指認而查獲。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乾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董小萍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被害人報告單、扣押筆錄(含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蒐證照片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末請審酌被告前曾多次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徒刑、拘役,服刑完畢出監後仍再犯本件竊盜罪,然其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障礙類別為「第1類【b117.1】(智力功能,智商介於69至55)、第7類【S760.1】」,ICD(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Diseases,國際疾病分類)診斷為「M46.36,M41.9,M48.06,F70,317」(後2者均為輕度智能不足)之人,請論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檢察官邱朝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龔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