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1146號
原告 蔣東昇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杏林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陳杏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亦須表明)、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完整之訴之聲明、被告姓名、現在住居所等資料),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