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641號
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東陽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