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46號原告 余義雄
余張美英 余志誠 余素珍 余秀珠 余旻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95元萬3,8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3,6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