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原告 陳平鳳 被告 顏清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姚億燦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