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重秩易字第8號
聲請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受處分人 吳子勝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中華民國10
5年1月7日105年度重秩字第3號裁定處罰罰鍰,因受處分人逾期
不繳納罰鍰,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新
北警重刑裁字第10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子勝易以拘留貳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
留期間不得逾五日。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
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吳子勝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7條2款案件,經鈞院裁定處罰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
元確定,惟受處分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執行通知單
及送達證書各乙紙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受處分人應繳納
之罰鍰為2,000元,其罰鍰總額以900元折算1日,其易以拘
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是受處分人應易以拘留二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