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2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23號

原告 周林賜娟

被告 吳士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6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黃奕翔

法官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毅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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