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452號聲請人 蘇美娥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金和一企業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金和一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依法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惟因所欠稅捐尚未繳納,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540號展期清算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4年10月6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