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49號聲請人 許坤城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且其同居人 孫惠琴 長期洗腎,急需被告照顧,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103年度原訴字第30號審理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日訊問後,認其涉搶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103年12月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惟查,被告就本院103年12月18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104年1月21日移送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審理,有本院104年1月21日投院裕刑公103原訴30字第00564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既被告已不復受第一審之羈押處分,則被告前於本院中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