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550號聲請人 林俊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是否係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
二、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故請提出聲請人為系爭支票權利人之証明文件(如購票證明文件)。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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