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陳明陸 被告 吳思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楊國煜法官丁婉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