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上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20號上訴人 莊榮兆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被上訴人培德醫院10月13日夜班醫師
培德醫院10月13日夜班護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988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
7條所明定。依上述等規定可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度附字第64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原審法院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莊榮兆(下稱上訴人)於民國107年11月7日具狀對被上訴人等即被告「培德醫院10月13日夜班醫師、培德醫院10月13日夜班護士」向原審法院提起自訴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有上訴人所提該自訴狀上所蓋之原審法院收發室收狀章戳日期可查。惟因上訴人未具體特定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是上訴人所列此被上訴人等尚屬不明,經原審法院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該醫師、護士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有原審裁定及送達證書可佐,然上訴人迄未補正,且經原審法院查詢結果,亦查無上訴人提起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上訴人等有何上訴人主張原因事實相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原審法院,因認上訴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規定,於法不合,而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本院經核閱全卷並無何違誤之處,且查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被上訴人等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經起訴繫屬於法院,則依照首揭說明,上訴人主張之訴即不符法定程式,上訴人仍執詞再就此項不合法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林欽章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