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283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李高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6 年8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6 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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