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131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314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