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調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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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
人清償債務,而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街
○○巷○號5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
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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