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八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號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