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10號
原   告  葉宗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力秀玲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98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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