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87號

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徐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美鳳 等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及同段77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暨其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勿遮隱)。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陳報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及提出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之起訴狀及繕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記官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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