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87號
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徐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美鳳 等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及同段77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暨其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勿遮隱)。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陳報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及提出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之起訴狀及繕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記官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