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91號
原告 曾永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柏勳 即順欣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記官洪甄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91號
原告 曾永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柏勳 即順欣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記官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