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00號

原告 陳昭瑜

許正宜

被告 葉佳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所載關於被告 張智惟 部分,業已調解成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楊惠芬

法官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

中華民國11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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