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00號
原告 陳昭瑜
被告 葉佳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所載關於被告 張智惟 部分,業已調解成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楊惠芬
法官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
中華民國11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