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33號原告 吳庭儀吳娟英 訴訟代理人 王建宏 律師被告 朱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蘇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