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儲蘊芝 被告 葉時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金訴字第1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請求被告與同案被告 陳子文李後穎廖國智余奕傑周紀源李宛儒曾令璿張逸軒廖智宇 等連帶給付新台幣50萬元及自民國9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 黃秋惠業 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告就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至於同案被告陳子文、李後穎、廖國智、余奕傑、周紀源、李宛儒、曾令璿、張逸軒部分業經本院於99年8月12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廖智宇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發佈通緝,原告對該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應一併留待緝獲後再行審判,特予說明)。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柏泓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