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誌宏具保人劉錦龍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錦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於偵查時曾由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並由具保人劉錦龍出具現金後,將被告飭回。
茲檢察官將被告依法提起公訴後,本院傳、拘被告均未到案,此有本院99年12月21日審理傳票之送達證書、被告之戶籍謄本影本、拘票等在卷可按,被告顯已逃匿。而本院寄予具保人之傳票上,亦已載有具保人應於99年12月21日帶同被告或通知被告到庭,具保人當日雖親自到庭,但並未依法帶同或通知被告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自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紀錄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