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20號聲請人 陳佑全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美姿┌─────────────────────────────────────────────┐│本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20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姜治國 林佩卿 │95年6月2日│未載│435,623元│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