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搶奪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犯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於96年8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提出已懷孕28週之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聲請停止羈押等語,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14條第2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何佩陵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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