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0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