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512號債權人 吳世忠 債務人 林志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二、各張支票金額所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之日期(聲請狀記載請求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計算,但附表中利息起算日期欄為空白)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