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7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金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曜銓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不服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聖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