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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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添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彥
法官郭玉林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