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非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非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非抗字第19號再抗告人 莊國能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俊興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5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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