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89號
原   告  張玉菁
原   告  郭美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郁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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