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輔宣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輔宣字第77號聲請人 侯俊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亦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件聲請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7年1月3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從而,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阮蘭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