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嘉成 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黃千玲【附表】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及債權人清冊,並詳述所有債務人及債權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仍應釋明之。
(三)請提出聲請人104年度所得、財產資料及配偶 孫麗霞 104、105年度所得、財產資料,並說明配偶目前之服務單位、服務地址及每月薪資若干?配偶有無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原因為何?如有,分擔方式為何?另請說明每月支出扶養費用總計為何,與配偶如何分攤扶養費用?並請提出受扶養之人 徐欣玥 104、105年度所得、財產資料。
(四)聲請人表示聲請每月房租支出8,500元,目前是否仍承租房屋?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該房屋出租人與聲請人有無親屬關係?如何繳納房屋租金?並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及繳納證明資料。
(五)聲請人提出聲請前2年必要生活費用之各項目及金額,請說明係如何計算得出?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另依聲請人提出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名下並無自小客車、機車,惟生活必要支出項目、金額卻列入機車油耗、保養維修費用等,請說明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參。
(六)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勾選表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請說明協商成立之文號、協商時確定之債務總金額、還款方案及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依聲請人提供之綜合信用報告,記載曾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請就毀諾時間為何、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主張毀諾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於何時未履行等情形詳細說明並提出資料。
(八)依聲請人提供之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為「嘉成回收行」之負責人,請說明該事業係獨資或合夥事業?是否仍繼續營業?每月平均營業額若干?是否仍擔任負責人?擔任期間為何?如目前未擔任負責人,現在負責人為何人?與聲請人關係為何?如嘉成回收行目前未繼續營業,請說明停業日期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據供參。
(九)聲請人主張聲請前2年內收入合計68萬6,400元,請說明如何計算得出該金額?於何公司工作(請敘明公司全名、地址、負責人姓名等)?何時至該公司工作?任職期間?每月薪資若干?並請提供上開金額匯入帳戶或其他證明薪資收入資料到院。另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工作收入?如有,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一)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撫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三)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十五)請提出聲請前2年,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