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13號原告 管秀美 被告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楷御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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