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7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建成 上列上訴人林建成與被上訴人 楊永昌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