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上誠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蔡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菁祝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日本院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勞簡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具狀補正「上訴人及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時準用上開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1月2日本院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勞簡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並提起上訴,惟卻以原審訴訟代理人「 陳振文 」之名義提起上訴,與上開法條之規定未合,茲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具狀表明上訴人為何人,如為上誠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請於書狀上具名並蓋用公司大小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郭佳瑛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鄧思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