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18號原告 呂佩蓉 被告 林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柒拾參萬柒仟零捌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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